確定婚前財產公證制度之必要性
針對婚前財產公證存在的弊端,筆者建議,以立法的方公證式對婚前財產公證作出強制性規範,主要理由如下:
解決未婚夫婦的信任危機,切實保障雙方利益。很多人認為英文翻譯, 財產的歸屬涉及到良心和品德問題,如果雙方連這點信任都沒有,又何必走進婚姻的殿堂呢?當然,也有不少人認為婚前財產公證的確是今後夫妻共同生活的一把 “保護傘”,但如何向另一半開口,最後會不會因為雙方意見不統一而分手?種種顧慮,讓婚前財產公證最終被大多數人拒之門外。但讓我們設想一下,如果法律要 求每一對新婚夫婦都做一份公證,如同履行婚姻登記的手續一樣,他們是否會欣然接受這份保障各自合法權益的公證書呢?
提高司法效率,節省司法資源。目前,離婚率逐年上升,而且大多涉及財產糾紛。在律師或法官接手這類離婚案件時,最頭疼的就是夫妻個人財產以及共同財產 的界定,於是花費大量的人力、物力、財力去進行調查,取證,無形中極大地浪費了有限的司法資源,降低了司法效率。如果每對想要離婚的夫婦都能拿出一紙公日文翻譯證,法官只要據此裁量即可,根本不用花費大量的時間和精力。另外,婚前財產公證可以確保夫妻二人在金錢上的獨立地位,進而保證了男女在婚姻中的平等人格,對我國在社會日常生活中真正實現男女平等提供了制度保障。
構建我國完整的夫妻財產制。目前,我國《婚姻法》確立的夫妻財產制是以法定財產制為基礎,約定財產制為補充。基本規範了約定財產的表意形式,財產制的 選擇範圍,約定的內外法律效力,配設了約定分別財產制時的補償制度和約定無效制度。但約定財產制是以夫妻二人自願為基礎的,且缺乏公證的約定協議書很難判 定其真實有效性。因此,確立婚前財產公證制度能進一步完善我國的夫妻財產制,有利於更好地規範婚姻中的財產關系。
- Dec 17 Mon 2012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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