魔術是一種制造假像引起觀眾錯覺的神奇視覺藝術。隨魔術表演著魔術藝術在國內演出市場的火熱,其引起的各種權益糾紛也D來越多。那麼魔術在法律上到底是用何種手段來保護呢?由於魔術本身具有不可公開的秘密性特質,導致法律上存在諸多尚未解決的難題。目前,關於如何保護魔術作品的有下列主要觀點:
有觀點認為,魔術應受《反不正當競爭法》保護。該觀點認為魔術作品構成商業秘密,魔術師的創作表演符合商業秘密的特征。首先,魔術師都會采取足夠的措施來保守自己的秘密,對外界始終守口如瓶。其次,魔術師能夠通過反復演出獲得源源不斷的經濟利益,實現可觀的收入預期。再次,獨特性也稱新穎性,指優秀的魔術作品往往為魔術師自己獨創的成果。如大衛•科波菲爾的穿越長城、自由女神像消失,劉謙春晚上的硬幣進杯等等。這也印證魔術作品只有具備了極強的新穎獨特性才會使觀眾好奇心得到滿足,並且使魔術師在同行內保持競爭力。
也有人認為魔術受《著作權法》保護。《著作權法實施條例》規定:雜技藝術作品是指雜技、魔術、馬戲等通過形體動作和技巧表現的作品。我國是將魔術納入到雜技作品的範疇予以保護,但雜技本身是沒有秘密可言,相反還鼓勵其他同行對其中的高難技巧動作進行模仿,但體現魔術作品生命力特征——神秘性就使得其與一般雜技作品嚴格區分開。遺憾的是,此觀點僅僅強調要加大對魔術進行知識產權上的法律保護,而並未明確保護的具體方式。
實際上,上述觀點都有一定合理性,但保護的方法和力度存在問題,不能進行全面、有效保護。其中,前一種觀純粹從商業秘密角度保護缺乏全面性,同時力度也沒有《著作權法》保護強;後一種觀點是《著作權法》修訂時新增內容,當時有些全國人大代表強烈要求寫上雜技,說雜技是我國傳統藝術,在國際上多次獲獎,表演中糅入很強的5藝術元素,應當受《著作權法》保護。這樣,魔術就作為雜技的二級分支寫入《著作權法》。但人大代表們或許並沒有真正理解用《著作權法》到底去保護魔術的什麼權利,導致《著作權法》尚處於提及並未落實到具體操作層面。
從魔術專業本身的角度看,其實“魔術”是個上位概念,我們分析實踐中出現的各類侵權行 為實際是對魔術組成部分的侵犯。首先,魔術76V作品的表演適用《著作權法》保護。魔術師的表演是通過一系列合乎邏輯的流程動作最後產生一個反邏輯的結果。這其中魔術師表演所采用的操作步驟、流程環節就是《著作權法》要保護的客體。換言之,可以把魔術師的表演流程具體化為幾個核心關鍵動作,這是受保護的,其他魔術師不得照搬。但這並不意味著其他魔術師就不能再表演相同魔術了。大衛可以表演空中飛翔,其他人同樣可表演這個魔術,但不能采用與大衛一樣的動作和流程。需要指出的是表演中不可避免地會用到一定數量的相同動作,至於多大程度相同是照搬的侵權行為,尺度把握應由法官來具體裁量。
其次,魔術道具適用商業秘密保護。這可分兩方面來闡述。一方面,如果魔術師發明了一項新的道具,並且可能會產生較大影響,通常魔術師都會采取極為嚴格的保密措施。除了自己表演外,絕不會對外界及同行泄密,直到其認為這項新魔術的表演黃金期過了,才會將道具對外銷售。另一方面,當魔術師許可生產廠家制造並銷售自己的道具時,可視為魔術師將秘密許可給廠家使用,而廠家賣給顧客時,又可視為再一次許可使用商業秘密。因此,與魔術師合作的道具廠商在向顧客銷售時可以與顧客約定適用《合同法》第348條有關技術秘密轉讓受讓人應當承擔保密的義務,這樣顧客就無法向他人泄密或自行仿制了。廠家出售時可以在發票上注明或在銷售合同中寫明,還可以在道具說明書j中表明禁止泄密和仿制的規定。
再次,魔術師的表演權適用鄰接權保護。從我國《著作權法》規定來看,表演者是演員或者其他表演文學藝術作品的人。《世界知識產權組織表演和錄音制品條約》規定:表演者指演員、歌唱、音樂家、舞蹈家以及表演、歌唱、演說、朗誦 、演奏、表現或其他方式表演文學或藝術作品或民間藝術作品的其他人員。因此,魔術師當然屬於表演者範疇,也就受到鄰接權保護。但有觀點認為,未經魔術師許可現場直播或者進行錄音錄像的行為侵犯的不是魔術師作為“表演者”的權利,而是其肖像權或者隱私權,魔術師可借助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來保護。筆者不贊同此觀點,鄰接權是指作品傳播者對其傳播作品過程中所做出的創造性勞動成果所享有的權利。表演者對自己的表演除了擁有財產權外,還有權保護自己人格利益不受損害。該觀點實際上是把鄰接權保護降格為民法通則保護,縮小了權利保護範圍。所以魔術師的表演利益應用鄰接權予以保護。
總之,魔術表演的法律保障是個較為復雜的問題。傳統方法主要是魔術師行業自律及作為商業秘密保護,現代版權 法誕生為魔術保護提供了新的途徑。但在具體保護方法出台前,我們可以采用上述區分不同部分予以分別保護的法律途徑。
- Jun 08 Fri 2018 11:27
魔術作品在法律上應如何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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