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之前,大陸配偶需結婚滿台中新秘2 年或已生產子女,方可申請依親居留,依親居留期間,尚需符合“大陸地區配偶在台灣地區依親居留期間工作許可及管理辦法”所規定的條件,經“行政院勞工委員 會”許可後,方可工作。也即大陸配偶於“團聚”期間無工作權,於“依親居留”期間,如不符合特定條件,也無法享有工作權,因而影響大陸配偶家庭的經濟生 活。

 

  2009年“兩岸人民關系條例”的修正全面放寬工作權,只要新娘秘書經許可在台灣地區依親居留或長期居留,居留期間得在台灣地區工作,讓大陸配偶結婚來台居留後,不需申請工作證即可在台工作,居留期間,即能享有全民健康保險以及相關社會福利資源。

 

  但是,目前大陸配偶的學歷和專業資質在台灣地區獲得認證尚存在障新秘礙。目前台灣方面雖開始采認大陸學歷,但僅采認大陸111所高校學歷,而且采認辦法也存在不溯及既往、不承認醫事學歷、學歷甄試門檻過高的不足。大陸配偶的學歷和專業資質難獲認可,客觀上又限制了大陸配偶在台灣受雇適當工作的機會。

 

  而大陸配偶政治權利受歧視最嚴重。大陸配偶在台灣經許可定居,取得台灣居民身份證後,即享有選舉權。但“兩岸人民關系條例”第21條限制大陸配偶取得身份證10年內不得擔任公職、不得參與或籌組任何政黨組織。

 

  也就是說,大陸配偶的公民權利實際仍然是長期被限制。目前台灣主管部門也正檢討“兩岸人民關系條例”第21條,擬讓取得身份證的大陸配偶,可從事公教機關庶務性、無涉公權力行使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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